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十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不得拒绝。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