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会展、工商、公安、知识产权、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