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