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湖源头区及河湖岸线的保护,开展污染预防和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修复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河湖生态用途管制,科学规划河湖岸线功能,维护河湖、湿地健康生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