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乡饮用水项目建设和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工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保障公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