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