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充分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