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