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全省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