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和扶持。本省户籍劳动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按照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