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九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