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当超前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