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时限要求,为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安排投递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