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处理突发事故过程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