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处理突发事故过程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