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予以投递。省内邮件寄递时限的调整,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