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或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出调整时,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