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上进行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在内的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