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