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须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