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