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