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地方病病区改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