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实行地方病防治报告制度。负有地方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地方病防治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故意推迟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地方病疫(病)情和防治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