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畜牧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科技、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