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社会团体及个体私营等各种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科技人员应当适应市场需要,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农业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