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保护区自然水域进行捕捞活动的,应当依法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在边境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区自然水域中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