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玉米种子是指玉米的种植、繁育材料,即生产用种;

所称的种子生产单位是指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

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为种子生产单位繁育玉米种子的地域。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