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