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