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