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