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