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