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饮食业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