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饮食业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