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