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