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区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一)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12∶00时至14∶00时、22∶00时至次日7∶00时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抢修、抢险或者经批准的连续作业除外;(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三)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