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容卫生和绿化、城市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