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