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