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