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