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凡在查干湖水域和湖区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