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凡在查干湖水域和湖区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5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