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经批准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渔具和网目的要求进行捕鱼,随时接受湖区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向查干湖水库管理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5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