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第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