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