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与单位档案机构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