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与单位档案机构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