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第二十五条有效非国有单位、个人认为所持有的档案,对国家、社会及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申报,对档案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并可以接受捐赠和寄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