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期间和合资、合作终止后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