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一)市、区档案局;(二)市、区档案馆;(三)市、区文件中心;(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