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辖区内的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林业项目的考察、设计、管理和实施。

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林业长远规划和造林、护林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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